知识产权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出的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当前,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发展,新的品牌、设计、创意不断涌现,业界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文旅融合“保驾护航”。

        保护仍不充,侵权时有发生

        据了解,相对于日益火爆的旅游市场,我国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不成熟。

        长期以来,国内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因未及时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复制或抄袭;有的旅游企业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泄露;有的民间艺术、民俗表演或民间传说被剽窃,当地旅游业因此蒙受损失。

        前段时间,一家旅游产品开发企业的负责人诉苦道,公司年初在某省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上的获奖作品刚刚投产,便发现市场上已出现同样的商品。检索后,发现该获奖作品在参展前并没有进行任何知识产权保护。这就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维权十分困难。旅游业蓬勃发展,但大量旅游景点名称被抢注、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旅游线路和特色服务被抄袭的现象比比皆是。

        而近年来,由于对互联网环境的依存度不断加深,文化产业正不断衍生着新型作品类型、使用方式和迅速迭代的交互式传播,加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占主导的行业特点,价值评估、权利归属不确定等问题突出,激增的确权和维权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长此以往会影响创新成果转化。

        除了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体现在版权保护、专利保护等方面。版权保护包括文字、图形等,专利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俗称“小发明”)。据了解,外观专利比较多一些,实用新型专利几乎没有,发明专利更是稀缺。

        实际上,不只是旅游领域,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推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宋城演艺,商标侵权事件

        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旅游演出品牌也逐渐成为被侵权的对象。

        在2017年,在旅游业发生了一起关于侵犯商标的事件,宋城演艺起诉开东京艺术、开封宋韵文化、微梦创科,擅自使用与“宋城”商标高度相似的标志,侵犯了公司商标权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事件,对宋城演艺造成不好的影响,并要求索赔500万元。

        从2013年至今,持续经营“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部及周边的东京艺术,在未经宋城演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宋城演艺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突出使用在景区、官网、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百度网站等处,于此同时,东京艺术还擅自使用包含宋城演艺商标及字号拼音的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宋韵文化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将与宋城演艺商标及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突出使用于演出等服务;而微梦创科则在其主办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侵犯宋城演艺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损害了宋城演艺的合法权益。

        宋城演艺表示,在成功打造了“宋城”和“千古情”品牌后,“演艺”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产业链覆盖旅游休闲、现场娱乐、互联网娱乐等多个类别。特别是重点演出项目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是目前世界上年演出场次最多和观众接待量最大的剧场演出。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宋城”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旅游演出领域,虽然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较少,但却呈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主要是由于旅游演出市场竞争激烈,然而同质化趋势却越发突出,为了能够获取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自然就成为一些不法企业侵权的对象。高度相似的名称、商标、宣传内容,都是这些企业惯用的手段,虽然这样的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获利,但长此以往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秩序与品牌信誉。

        维权意识不足,维权代价较高

        近年来,一些地区深挖文化旅游、民俗文化、传统工艺等资源,与此同时,地域间文化基础、创新动力、政策环境的差异也不容忽视。

        同属旅游领域的产品,有高度相似的品牌或者商标出现,被侵权公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知晓并处理,但是跨出这个领域的侵权事件,通常很难被及时发现,而且有些侵权现象只集中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段时间,这也给商标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很多旅游商品生产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确实不懂,甚至不知道在哪里去申报,而有的协助申报专利的机构要价也很高。另一方面,创新之处比较少,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较少,很多产品是代加工。一些生产者反映,与其投入大量时间、财力、人力搞研发、搞创作,不如简单拿来主义,利润更高。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他还列举了一些不当做法,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周期长,很多企业采取先上项目后申请、先盈利后保护的措施,对于某些大众化市场产品,企业认为申请知识产权没有必要。

        关于旅游品牌被抢注,这涉及公有产权边界清晰划定与落实问题。在我国,像景区、旅游线路等,根本上都是公有产权,有一个明显的弱点——产权虚置,容易造成产权管理、保护不到位。安徽省“天柱山”“九华山”就被抢注商标。谁行使旅游资源产权管理职权,谁就应承担保护责任。

        据统计,在美国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赔偿额是400万美元,而在我国平均赔偿额是10万元左右。“侵权成本低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也难以激发权利人维权。目前侵权问题也比较严重,但是维权成本太高,程序复杂,赔偿也很少。”

        政府市场联动,促进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前发布的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排名第17位,首次进入创新领袖国家群体,成为现今唯一跨入全球创新指数前20的中等收入国家。

        而随着文旅融合的深入突进,旅游领域将释放更多创新动能,需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这意味着旅游领域的知识产权能更加自由地流动,从而更科学地定价。在较为理想的市场环境中,无论是公有性质的旅游产品(景区等),还是私有性质的旅游产品(手工艺人的作品等),其拥有者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其价值,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要对当地的旅游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摸清家底,建立谱系,管理好、保护好。要适度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法律培训。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培训,出台激励政策,简化知识产权申报流程,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加快知识产权审批速度,还可以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建相应维权律师团,帮助中小旅游企业和参与旅游经营的手艺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旅游商品赛事就是提高大家知识产权意识的良好契机。各种赛事、评选的组织方,在参赛规则中,适当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并切实执行。该有的证书一定要有,这样才能树起牌子,鼓励大家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政府部门在法律层面,应尝试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紧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探索优秀传统文化、民间文艺等的保护途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旅终究需要融合发展。旅游商品是旅游产业持续发展的一座金矿。

        迈入新时代,伴随着旅游需求的多样性和旅游活动的个性化要求,发掘出更加人性化,更具商业价值的旅游商品,是推动旅游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一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在文旅发展的道路上,加大对于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一套完善是司法机制,让优秀的文化历史可以继续发扬传承,让旅游产品及景区特色文化的知识产权得到保障,让“文化+旅游”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光明。进入文旅融合时代,对于特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