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业中与各要素关联最多、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环节。多年来,导游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近年来导游群体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方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形象,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

  日前,新版《导游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规定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以后跟团游再也不怕“被消费”啦!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购物

  从2018.1.1日起开始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针对导游的相关行为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


  此次公布的《办法》,在“导游执业管理”中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游客可以扫码识别导游身份

 

  为了对导游人员更好地进行监管,此次新公布的《办法》还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据悉,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

 

  国家旅游局新办法的出台是为破解导游执业难题,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顺应大众旅游时代的市场需求,这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

 


“强制消费”为何屡禁不止?


  “强制消费”往往借助新形式,披上新外衣,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费者一时间难以辨别。他们通过提供超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安排进店购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以实现获利经营。

  近日,韩姓游客一行2人在三亚报名参加12月4日-12月5日的万宁兴隆二日游,团费为60元/人,共计120元,未开具收据及发票,也未签订旅游合同。在旅行途中,导游刘越带领团队前往万宁兴隆“南海珍珠体验馆”购物店进行购物,并告知其“必须在购物店里待满40分钟以上才能离开,如果擅自离开,需要补交团费200元/人”。在购物店工作人员的诱导下,韩先生花费3000元购买玉器。

  在协调退货的过程中,三亚市旅游质监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韩先生所在旅游团队为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海南昊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刘某志私自违规操作的旅游团队,刘某志雇佣无运营资质旅游大巴、聘用龙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刘某,并利用海南丝路传奇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电子行程单购买景区门票等方式,操作旅游团队进行牟利。

  最后,三亚市旅游质监局对海南昊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丝路传奇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孙某光、导游刘某给予处罚罚款。

  从此次事件可以得出,作为消费者,应该尽量避免“贪便宜”心理,不要仅看中“低价”“优惠”等字眼,更应注重旅游合同包含的内容,从而对旅游安排进行科学规划和理性判断,审慎选择旅游产品,避免自己上当受骗。

 

 

  作为规范导游管理的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了它的保护,广大游客们的权益将得到更大的保障,同时这也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并提高其服务水平,更好的去满足游客出行的需要。

  在《导游管理办法》的实施中,能够让新规做到真正的落地,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惩罚力度,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进一步来提高其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对违法之人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导游需要管理,但是更需要管理的是旅行社,只有让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回归到正常的劳务关系,才能够优化导游的生存空间,进而净化跟团旅行市场。因此,推动导游体制机制的改革,保障、维护导游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是解决旅游市场秩序问题。

  我们应该共同倡导和建立健全全民诚信,这对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百利而无一害。诚然,导游的工作也十分辛苦,作为游客也应该尊重导游这份职业,相信当我们在尊重他们的同时,他们也定会更尊重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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